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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运作,保持现金的流动性,增强现金的收益性,加强对现金的控制,依据有关经济法律规定和《现金管理暂时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开支范围:
1、 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使用范围之外,均应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结算。出纳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二、 办理现金收支的规定:
1、 现金管理“六不准”:
(1)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⑶ 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
(4) 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
2、 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一次性交付现金额较大的应当由用户直接送交银行存入。
3、 职工因公外出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交主管财务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回单位后应立即报帐,不得拖欠。
4、 除现金开支范围以内可以使用现金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来,应当进行转帐结算。
5、 出纳员严禁私自动用现金,也不准不经批准擅自借给他人。
6、 严禁白条抵库。
7、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每日编制《现金收支日报表》,每日结算,做到帐、表、款相符。
8、 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用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支取现金。
9、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 库存现金的管理:
1、 库存现金每天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
2、 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实完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上过夜。
3、 出纳员必须按日清点库存现金,保持帐实相符,一旦发现差错确实查不清原因,必须向领导声明,处理原则是余额归公,亏款自负,并视为工作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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