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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服务之星”评选办法为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高效、文明服务,树立良好形象,营造竞争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比原则公平、公开、公正
二、 评比范围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单位及部门实职副科负责人以外的工作人员(含见习期高校毕业生)。
三、 评比时间“服务之星”每月评选一次。
四、 评比标准“服务之星”评比以考核为基础,依据思想品德、业务技能、考勤、工作实绩、廉洁行政、群众反映等六个方面进行评比。本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列为参评对象:
1、 上班时间有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吃零食等违反“五条禁令”的;
2、 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严重不廉洁行为的;
3、 因服务态度、质量等原因引起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4、 本月因私请假累计超过5(含)天以上的。
五、 评选程序
1、 职工民主推荐。召开职工大会,按照参评职工总数的10%比例推荐“服务之星”候选人,推荐结果由办公室统计后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
2、 评选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根据职工推荐、日常表现,按照参评职工总数的10%确定当月“服务之星”。
3、 公示。“服务之星”人选确定后,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期间若有群众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该“服务之星”资格,由得票次位的替补。
六、 组织实施为认真做好评选工作,成立“服务之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z成员:z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z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服务之星”评选日常工作。
七、 奖励措施对获得“服务之星”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当年评先评优的依据。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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