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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常公用支出。
常配种登记工作,收取好配种服务费,按时按实上交单位。
(五) 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种畜禽的配种能力,为单位和农户降低配种成本。
(六) 对未经鉴定合格的种畜,坚决不能提供配种服务,并积极配合阉人员强行淘汰不合格种畜禽。
七、 疫(菌)苗保管员职责
(一) 必须使用“四川省预防兽用生物药品发放登记表”做好疫(菌)苗发放登记工作,并妥善保存疫(菌)苗发放登记记录。
(起,每月按挪用金额的5追究经济责任。
(三) 职工私自收徒的可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本人做出深刻检查,停止带徒为止。属退休职工私自带徒弟的可扣发其退休工资,直到停止带徒写出书面保证为止。对违背“二法”、“三条例”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四) 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一天扣两天工资,职工无理取闹影响单位工作的一次扣工资50元。
(五) 未按时报送生产、业务、财务报表的,每迟报或少报一张报表扣站长和会计工资各10元。逾期不报或报表严重失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对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和报送疫情报表的,每次惩扣责任人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遗失有效票据按管理人员在管理环节遗失一份扣工资10元,使用人员在使用环节遗失一份,扣工资20元处理,所扣工资交区畜牧主管部门,除此处理外,还将按有关部门的票证管理办法条款追加其它处理。
(七) 其它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由区畜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清退、除名、开除留用、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 贪、挪用公款数额大,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二) 玩忽职守,给生产工作和单位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擅自离岗15天以上和请假逾期15天以上未回单位上班且单位发出通知10日内拒不返回单位的。
(四) 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和治安管理条例的。
(五) 触犯国家刑律已被依法惩处的;
(六) 有其他违纪行为,有关部门要求给予追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调整、退休、退职、丧葬抚恤、防护品、医疗岗位卫生津贴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按区畜牧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病)休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兑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___区畜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