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羊代养协议

纳雍县张家湾镇磨坟村黑山羊养殖项目

代养协议

代养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纳雍县张家湾镇磨坟村乌蒙黑山羊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_________ 纳雍县张家湾乡(镇)磨坟村马鞍组身份证号码(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交养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纳雍县乡(镇)村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按照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志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代养物为《纳雍县张家湾镇磨坟村黑山羊养殖项目》投放的基础母羊,品

种为贵州黑山羊。

二、甲方代养乙方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扶贫资金量10万元,按市场价格购

买基础母羊100头,资金不足部分由甲方自筹。

三、合同期限 ,从 至 结束。

四、合同签订后,农户每年有一定的固定收益,即自第二年起,每户贫困户每

___年分成体重不低 20kg的健康羊4只。贫困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养殖技术和养殖需求后,可还其投入本金或根据其投入资金按市场价折成羊只数,终止协议让其自行发展,同时优先聘用贫困户到合作社的养殖场务工和订单收购其种植的饲草。

五、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交养给甲方的基础母羊所有权属 乙方。

六、甲方负责给代养羊进行防疫。

七、甲方必须购基础母羊100只,自筹资金购种公羊5只,建圈150平方米,

购草料加工机械购1台、购兽医设备1套。

八、羊群发病时,甲方必须及时治疗,如有死亡、灭失(如走失、被盗、打斗

死跌岩倒坎死亡、人为伤亡等),甲方必须购买基础母羊补齐代养数量,肉尸按《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

九、甲方在饲养管理和放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自己负责。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补贴款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副本一式三份,分送项目乡镇、县扶贫办和县会计核算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纳雍县张家湾镇乌蒙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黑山羊生态养殖

农民专业合作社

甲方代表:______乙 方代表:

签约时间: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时间: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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