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翻修合同新

房屋翻修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施工地点位 ,(以下简称“该房屋”)。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 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三条该房屋属土木、砖混结构,建筑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土木结构房屋全部拆除,翻修为砖木结构(三层)。

第四条工程价款为:每平方米元(含旧房拆除费、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清运费、建筑垃圾清理费等)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工程总价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九条乙方旧房拆除费、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清运费、建筑垃圾清理费等,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五条乙方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第六条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5@p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5@p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违反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七条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八条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均应用 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日,甲方支付相当 总价款30%的工程款;

(二)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 总价款4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 总价款2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 总价款5%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责任人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第十条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一条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 工程总价款的5%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十三条本工程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开工至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工期为天。工期中施工时间内,乙方未施工的,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未施工的每1日按延误工期1日处理。不满1日的按1日处理。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五条施工期间,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现场查看、了解、检查施工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施工。3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七条施工期间,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并相应地变更施工方案、增减施工内容的,应在变更的项目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施工。

第十八条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拆、改水、电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安全,和超过住宅原设计标准的行为。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避免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乙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条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引起相邻纠纷及任何第三方的纠纷的,应当负责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一条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完工前三日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参加验收。

甲方 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通知乙方另行安排时间。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前五日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甲方 在规定的时间内4

不能组织验收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验收合格的,甲方承认原竣工日期。

第二十三条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不得因甲方已经或未按照本合同应履行的规定验收,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保修期三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 方:日期:_______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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