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委托贷款办理所需委托贷款协议

1.6权属编号:

第3条质押担保的方式

2.1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甲方向借款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由乙方以质物在本合同第3条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甲方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亦以质物承担担保责任。

2.2甲方和借款人借款人之间就《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内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或通知乙方,且乙方均予以认可,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

第3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具体包括:

3.1甲方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甲方行使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4条质物的移交与交付

4.1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乙方应 签订本合同之日将质物移交甲方占有。

若质物存放 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该第三方发出《出质通知》,质物自《出质通知》送达第三方时视为移交甲方占有。

乙方以保证金提供质押的,乙方应 签订本合同之日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资金,乙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资金的行为视同将资金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并移交甲方占有,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4.2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的,乙方应 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并在权利凭证上做相应记载。

甲方 应妥善保管好权利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乙方未及时移交或交付质物的,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5条出质登记

5.1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权方能设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配合甲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及时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

第7条质物的保管及责任

甲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第8条保险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将质物向保险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延长,乙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手续。投保的财产若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将保险赔偿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或与乙方协商办理保险赔偿金的提存,以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届至时回收相应贷款。

如乙方未办理质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9条质物的孳息收取权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此项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第10条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18

第11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乙方未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所得款项用 提前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乙方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或乙方对质物无所有权、处分权等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应承担《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违约金。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12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凭证(包括但不限 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的,如该权利凭证到期日早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甲方有权 该权利凭证到期时兑现或提货变现,并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或直接将有关款项全额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继续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或与乙方协商提取权利凭证项下货物并办理提存,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存单的,质押期间内存单自动转存后继续作为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的质物,因转存而产生的存单编号、金额或期限的变化对 质押效力不发生影响。

如果存单到期日晚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到期日的,甲方有权提前支取,并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第13条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期间质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30%以下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保证金,或增加/更换新的质物,以弥补因质物市值下降所带来的缺口。

第14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押财产。

第15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质物:

15.1借款人发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5.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15.3乙方以动产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市值下降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120%以下的;

15.3乙方为自然人时,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5.4乙方为自然人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15.5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15.6足以危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16条本合同是独立的及无条件的,其有效性不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受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的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各种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即使在甲方债权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保证人的情况下甲方放弃或解除其他抵、质押担保或解除保证人保证责任,乙方依然依本质押合同规定内容对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甲方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等,均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17条质权的实现

17.1《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或之前,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或乙方)提供的借款/贴现本息及费用获得足额的清偿,或甲方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所承兑的汇票票款到期获得足额清偿的,甲方应当返还质物或代表出质权利凭证。

17.2当发生本合同第11、13、14、15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物以其所得优先受偿。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乙20

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11、13条规定的情形,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保证金作为新增担保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其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号:)存入足额保证金,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作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第18条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19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9.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20条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

甲方 的联系地址为:

乙方的联系地址为:

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21条本合同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22条质押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当乙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自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23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各执一份。

第24条其他约定事项

24.121

24.224.3甲方:_________ (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2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

致受益人__公司:

鉴 :贵行接受(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贵行和委托人签署了编号为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并与借款人签署了编号为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贵行应向借款人发放 的委托贷款。

经借款人请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第一条担保方式

1.1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贵行向借款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贵行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贵行和借款人之间就《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行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内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二条本担保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第三条本保证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借款人发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件,贵行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贵行先行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即使有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或物的担保,23

贵行仍有权选择先行向本保证人进行追索。

贵行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对 借款人拖欠贵行的款项,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予以偿还,无须贵行出具任何证明。除 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公司接受贵行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不持任何异议。

贵行亦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对本保证人进行催收;

第四条本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的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任何变化而变化。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因受到任何指令、自身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即使在同时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贵行放弃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依然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贵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贵行和借款人之间就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期限、利率等达成《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或任何其他补充协议,本保证人均予以追认,贵行可无须另行知会本保证人。

第六条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另加两年。

第七条本担保人特别承诺如下:

7.1本保证人是经批准成立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号码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愿意用本保证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7.2出具本担保书是本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因素;

7.3本保证人出具本担保书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7.4本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本保证人的法24

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7.5根据贵行的要求,出具“对保”证明书;

7.6在本担保书失效之前,本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含外币折算)不超过本保证人所有者权益总额;

7.7本保证人的工商登记事项、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或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本保证人履行本担保书的能力的变化时,本保证人均须立即通知贵行;

7.8授权贵行直接从本保证人在贵行的存款账户上扣款,直至付清《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拖欠贵行的全部债务本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7.9本保证人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均受本担保书全部条款的约束。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上述保证义务。

第八条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贵行对借款人和本保证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本担保书内贵行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行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担保书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贵行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本担保书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十条贵行与本保证人之间关 本担保书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

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本保证人联系地址:_________

本保证人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贵行,否则贵行按原联系地址所作的送达仍然有效并对本保证人有约束力,本保证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本保证人同意采取《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如《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本担保书一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则本保证人同意贵行有权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项下所负债务直接申请有管辖权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本担保书的生效:

12.1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 本保证人有权签字人签字25

/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本担保书 本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担保书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本保证人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主要开户行及账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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