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畜牧养殖业生产,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位 甲方所在村亩土地,承包给乙方进行畜牧养殖经营,土地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如去世,其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承权。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15年,自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至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
第三条承包费用及交纳方式
承包期内,土地承包费为每年每亩壹仟元(1000.00),每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前交清当年承包费。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合同约定将发包土地按时交付乙方承包使用,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统一修建标准建设养殖房屋及其他辅助建筑;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2.乙方进行畜牧养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按约定按期交纳承包费用。
4.乙方有自主养殖业承包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5.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养殖土地,应按年承包费的30%作为
违约金偿付乙方,乙方并可要求解除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每逾期一天,按年承包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另行发包与第三人。
第八条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无法继续承包经营,经证实后,双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修建的地上建筑物自行拆除。
第九条在乙方承包期间,如遇国家、县、乡人民政府对乙方承包土地进行征用或占用,所征用或占用土地补偿费由甲方享有,乙方所修建的地上附着物赔偿由乙方享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 齐河县祝阿镇葛谢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