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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业务约定书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方因需要,委托受托方进行资产评估,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资产评估相关准则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业务约定书。
一、委托内容
1、评估目的:股权转让项目;
股份制改造项目
2、评估对象:全部股东权益
3、评估范围:的整体资产
4、评估基准日:20__年12月31日和20__年8月31日
5、评估开始时间:年月日
6、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年月日前(若需邮寄则为寄出期限)
7、其他:
二、评估服务费
1、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此次资产评估之特定目的,评估服务费为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
2、约定书签定后,受托方提交评估报告书时,委托方全额支付评估服务费。
3、在评估服务费外,委托方负担评估人员至评估现场的往返交通费及现场工作期间
的食宿、交通费用;在评估报告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时,负担评估人员配合相关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三、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1、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若不填写则视为无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2、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委托方责任
1、对评估范围内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在此基础上认真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配合受托方评估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核实;按时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对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及评估资料中的相关证明以签字、盖章方式进行确认。
2、为评估人员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根据评估工作需要负责评估人员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
3、未征得受托方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受托方责任
1、按本约定书约定的期限提交(或邮寄)评估报告。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3、在评估报告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时,积极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工作,直至完成备案或核准。
4、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有关事项
1、当评估程序受到限制致使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受到重大影响时,受托方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受托方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在出现因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而解除业务约定书或者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的情形时,委托方须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已预付评估服务费的不再退还)。
2、因委托方(包括被评估单位)未及时提供评估所需资料或其他原因而延误评估工
作,则受托方提交(或邮寄)评估报告的期限顺延。
3、在评估过程中,若因委托方的重大调整事项造成受托方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服务费并相应延长提交(或邮寄)评估报告的期限。
4、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按评估报告中的提示正确使用评估报告,由于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与受托方无涉。
5、本约定书在受托方提交(或邮寄)评估报告且委托方付清评估服务费后终止。
六、其他
1、本约定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经双方同意,可就未尽或变更事项签订补充约定书,补充约定书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章)
委托方地址:地址:6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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