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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本公司的工程施工质量,满足项目的施工质量控制,规范试验程序,理顺工程材料、试块、试件的取样、送检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取样和送检的管理工作。
三、要求
1、施工项目部在工程施工前,根据工程施工内容、相关的产品标准、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制定材料、试块、试件的送检计划,包括送检样品的名称、规格、取样部位、代表数量、送检时间、样品数量等。
2、取样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悉相应的建筑材料检验知识,熟悉相关的标准规范,见证取样的要有见证取样资格。
3、取样送检
材料进场后,在外观质量合格并验收的的基础上,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进行取样;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试块试件依据施工验收规范、规程进行取样。所取样品应符合试验检验要求,并在样品或其包装上做出相应标识,包括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等,试块要有养护条件。取样人员对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4、检验委托单的填写符合施工资料的管理规定。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低于总量的30%。
2、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钢筋及钢筋连接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砌体材料;
5)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砼和砌筑砂浆的原材料;
6)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砼中的外加剂;
7)地下、屋面、卫生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3、见证取样
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和制作试件时,见证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组批取样和制作试件的数量方法在旁监督,取样员在试样上做标识,并由取样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见证人和取样员共同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委托单要有见证人和取样员的签字。
五、其它
1、不符合试验要求的试块、试件、材料,检验单位拒收的,应做好记录。
2、负责委托试验的人员和检验单位保持积极联系,及时得知试验结果,并将试验结果及时告知项目部,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中。
20__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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