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局全体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请假必须有请假条,如有违反按制度对照执行。

一、请事假,全年累计事假12天以上,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二、请病假必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销假时带住院病例。

三、迟到1至30分钟按迟到计算,并应正常上班。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四、迟到一次扣10元,每月累计迟到5次,按停岗一个月处理。

五、早退一次扣20元,每月累计3次,按停岗处理。

六、旷工一次扣50元,请假无请假条按旷工处理(特殊原因除外)。三次以上按停岗处理。

七、上班时间,必须穿制服(包括节假日、星期天值班),制服、便装不能混穿,标志佩齐,违者按旷工处理。

八、各中队卫生区排好值班表,办公桌椅、门窗无灰尘、地板无烟头、纸屑,查处一处不合格扣值班人员20元。

九、每月请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除外,需提供医院病例及出院证明等材料),扣除当月实发工资。

十、受到处罚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办公室及时足额缴纳罚款,规定时间内不能交清罚款者作停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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