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工作责任追究火情制度

涂政[2009]62号

涂坊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我镇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火灾时有发生,给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同时对生态环境建设也产生严重影响。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从根本上扭转森林防火被动局面。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长汀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含镇包村工作人员)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条例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通知、规定、指示和会议精神。

2、进行常年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本村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和其它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在森林防火期内,村委会要100%与农户签订野外生产性用火安全责任书,村主干为主要责任人。火险戒严期,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要100%进行实名登记、教育。

4、每年书写宣传标语三十条以上;要加强对本村聋、哑、痴、呆、老年、精神病人的管理,落实监护人。

5、建立健全以基干民兵为主的扑火队伍10-30人和3-5人组成的野外用火巡查队。巡查队的主要职责是加强野外用火的火源管理,对无证用火者每起罚款200元-300元,并责成局面检讨,张贴于村显眼位置以警示他人。指定专人向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局面汇报处罚情况,造成1

火灾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6、认真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一旦发生火灾,村支书、村主任要亲临现场,组织基干民兵为主的扑火队伍和足够物力、财力及时扑救。同时立即向镇政府或林业站报告,做到火灾不灭,人员不撤,把火灾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7、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二、责任追究对象

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镇包村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办法

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措施不力、工作失职,致使森林火灾严重发生,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要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对森林防火工作不重视、森林防火镇规村规民约等宣传材料未入户张贴的,不按《责任状》要求完成查处野外用火任务的,不按要求组建扑火队伍和野外用火巡查队的,不贯彻森林防火指示精神的,对村进行通报批评。

2、森林防火季节,被县、镇督查组查获野外违章用火,但村未查处的,每起罚村委会100元,罚镇包村工作人员50元。

3、经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查实,瞒报、虚报森林火警每起罚村200元,罚村书记、村主任各100元,瞒报、虚报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每起罚村300元,罚村书记、村主任各200元;瞒报森林火灾刑案或以罚代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4、全年内发生1起森林火灾的,且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罚村书记、村主任、镇包村工作人员各100元,并进行通报批评。

5、全年内发生1起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大于100亩的,或全年内发生2起100亩以下森林火灾的,罚村书记、村主任、包村工作人员各300元,并进行黄牌警告。

6、全年发生第2起100亩以上森林火灾,扣发村书记、村主任500元,并黄牌警告。

7、全年内被黄牌警告后再发生森林火灾的,村书记给予免职,村主任按有关程序停职,给予镇包村工作人员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情2

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8、森林火灾发生后,村主干、包村工作人员,林业站干部无故不到火灾现场组织力量扑救的,给予无故不到现场的村主干免职处理,给予包村工作人员、林业站干部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或退回主管局处理。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由镇政府作出决定后,财政所、林业站负责实施,所罚款专项用于森林防火。对责任人的处分,由镇纪委、监察室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实施。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南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涂坊镇人民政府

20__年5月19日

抄送:县林业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镇领导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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