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使本企业员工的劳动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聘用

(三)本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必须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填写聘用员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签定劳动合同,经过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

(四)试用期内表现不良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不满者不予发放工资,给单位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五)试用人员报到时应提交下列表件:

(1)身份证复印件和医院体格检查表。

(2)最后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3)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4)其他必要的文件:学历证明文件、资格证书等。

(六)下列情形者,不得聘用:

(1)体格检查不适合者。

(2)有犯罪前科者。

(3)有吸毒、酗酒及其他不良习癖者。

(4)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

(5)综合能力、体力无法适应工作需要者。

(6)在外兼职工作者。

(7)在校就读学生。

第三章工作及考勤

(七)员工应切实遵守“员工守则”,不得有任何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

(八)员工按照聘用的“劳动合同书”规定的岗位职务,遵照该岗位职务规定的职责进行工作。

(九)员工工作时间每天8:30—18:30。

(十)因工作需要延长或增加工作时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所有员工均应接受考勤,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旷工。试用期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十二)超过工作时间到岗为迟到,不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为早退。迟到、早退1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者(包括1小时)视为旷工,作旷工累计处理。

第四章休假和请假

(十三)员工除每月2天休假外,法定假日为每年7天:元旦1天、春节3

天、国庆节2天、劳动节1天,工资照付。

(十四)员工从进入企业连续工龄满一年者,可享受有薪假7天。以后每增

加1年工龄,有薪假期延长1天,但最多不超过2周(含公休日)。有薪假期应按请假程序申请,员工需将书面请假报告提前两周交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统一安排休假日期后,报人事部审批。有薪假须连续休息,不得超年度休假。本年度未休假者,有薪假不带入下一年度。

(十五)员工因病、因事请假或享受婚丧假、有薪假、工伤假等,超过法定

时间的,均应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报告,说明理由和时间,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视同旷工处理。

(十六)休假期满应向公司销假。未办销假手续,考勤不予登记。

(十七)病假

(1)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治疗,停止工作,应及时将病假证明送交

场部。拖延3日以上者(不含看病当天),视为旷工。因行动困难、

住院等原因不能送交假条者,须向场部说明。

(2)员工全年病假超过30天,病假期间,按天计算只发基本工资;30天

之内(包括30天)按天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职务工资,不发

效益工资。

(3)员工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有区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根据本人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

期。企业有权根据病假员工病情,与有关医院及医生联系,了解并进

行必要的复查或转院就医。

(4)员工在连续休息4个月后,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工作,并试工2

个月。试工期内不能正常工作继续休息,其休息时间和试工前连续休

息时间合并计算。

(5)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连续医疗期3个月以内者

(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医疗期按两个半天合为一天计算),按规定发

给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3个月以上时,其数额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6)不执行职级工资的员工在计发病假工资时,相应扣发固定的收入。

(7)员工利用病、事假(包括医疗期),从事有收入的活动,企业视情节

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事假

(1)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请示,经公司批准生效,临时有

事不能提前请假,须在上午10:00以前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否则按旷工处理。

(2)经过批准的事假,假期不够应及时续假。凡不经续假请示,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3)员工上班中途有事离岗,须部门主管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擅自离岗超过1小时(包括1小时),按旷工累计处理。

(4)员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需经

总经理同意。

(5)员工事假期间停发工资。月累计事假超过3天,扣发当月效益工资。(十九)婚假:正常婚假休息3天,晚婚增加7天(晚婚指男方25周岁以上,

女方23周岁以上,双方均为初婚)。家住外埠的给予路程假。

(二十)丧假: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包括养父母、子女)

死亡时,按规定给假3天,家住外埠的按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

(二十一)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给予90天产假;晚育增加30

天(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婴儿不满1周岁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共1小时哺乳时间。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职务工资。

(二十二)工伤假:因执行公务受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取得相应

医院证明后休假至痊愈,支付因工负伤工资。

第五章培训和考绩

(二十三)为陶冶员工的情操,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

素质和工作效率,公司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和进行定期岗位考核。任何员工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拒绝参加。

(二十四)员工培训分为:

(1)职前培训

员工进本企业上岗之前应接受职前培训。

A、企业简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讲解。

B、工作岗位职务说明,工作要求和相应设备性能的讲解。

C、汽车修理的一般基础理论和专职理论的学习。

D、实际操作的训练。

根据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和汽车制造业的进步,进行在职期间的技术、

业务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业务工作能力。

(二十五)员工考核

对员工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考核内容包括:

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出勤率、操作技能、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工作效率等。

(1)综合考核根据考勤统计、工作记录、奖惩记录,每年度进行一次;

(2)理论技能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分书面答卷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3)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档案作为每年年终评定、奖惩、职务升降、工

薪调整、合同续停的依据;

(4)参加考绩工作的人员必须公正无私、严守秘密,一经发现营私舞

弊行为应立即予以处分。

第六章奖惩

奖励:员工有以下表现者,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1)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发明革新、改进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节约原材料上,对公司作出显著贡献者。

(2)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卓有成效,取得重大效益者。

(3)有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参加抢险救灾,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

(4)贯努力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敬业勤业、技术精良、

成绩突出者。

(5)举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避免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事迹突出者。

(二十六)受奖励的员工除发给奖金外,并将奖励记入档案,作为晋升、加

薪、重点培养的依据。

(二十七)惩罚

1.有下列表现者属严重违反纪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者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1)严重违反制度,造成严重损失者。

(2)在工作场所,斗殴或殴打他人者。

(3)有偷窃行为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赌博、酗酒者。

(4)擅自在外兼任其他职务,损害企业利益者。

(5)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分者。

(6)受贿、贪污或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者。

(7)12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

(8)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9)次记过处分者。

2.有下列表现者予以记过处分并停发全年奖金

(1)擅离职守,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2)不服从领导,造成企业损失者。

(3)未经同意擅自操作非本人岗位的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

(4)擅自改变操作规程,后果严重者。

(5)工作期间酗酒闹事者。

(6)在同事间制造事端,造成斗殴者。

(7)严重违反员工守则精神,造成极坏影响者。

(8)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除行政记过,还要根据所造成

损失数额,从以后的工资中扣还。

(9)警告以上不改正者。

3.警告扣发一个月奖金

(1)未能如期完成任务,经查确系员工拖延所至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工作、不听劝告者。

(3)因工作疏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4)漫骂可户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厂区者。

(6)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者。

(7)旷工一天。

(8)工作不当,导致用户批评者。

(9)个人过失导致事故隐患,但经他人发现,及时纠正者。

(10)工作期间躺卧休息或串岗聊天者。

第七章资遣

(二十八)对于由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工作时间

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

制度辞退的员工,不发经济补偿金,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求照价赔偿。自行辞职者,亦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员工亦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十九)对于因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者,除发给经济补偿金,另按劳动

合同约定发给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三十)员工辞退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员工在接到通知30天内,可以有2天

有薪假,自行寻找工作;超过2天按事假计。

(三十五)第八章抚恤员工因公致伤、致残、致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附则本规定若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执行国家及文昌市相关标准。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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