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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的行为。
第20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相应的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21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第22章先履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第23章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27章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第29章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第32章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错施。
第35章质押(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按照物质不同,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36章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第39章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40章垄断:是指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标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
第1章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意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2章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3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且一旦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4章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的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第5章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第6章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全
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
7)获得相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第7章合伙企业解散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8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人、自然人)。1—50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最低3万元,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两年内缴完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5)由公司住所。
第9章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互相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10章消费者解决争议的途径
1)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章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章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协议。
3)由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自。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务权利、劳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标明“普通合伙”,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4章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3)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权、撤销权。(未变更、撤销时有效。)
第15章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4)符合民法典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规定。
5)留置财产的价值与债务的金额相当。
第16章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订立合同前)义务。
2)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第17章公司解散的原因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章破产的原因、意义、情形
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意义:1)公平受偿2)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优胜劣汰,东山再起。
情形: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19章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20章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1章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
6)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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