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效率,根据《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董事会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利机关,董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

二、董事会会议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指增、减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解散、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兼并,重大的项目投资,一次性开支达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开支等)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做出决议。日常事务及一次性开支在三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开支由主任会议决定,其他事务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前条列举的重大事务以全体董事会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他事项以全体董事会半数通过为有效,少数董事会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决议,但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四、董事会会议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五、董事会会议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向召集人提交,并可以就该议案提出

自己的观点或者意见。

六、会议召集人的职责是:负责接受、整理董事会对该次会议议题提案,并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前三个工作日通报全体董事会;主持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决议书并下发全体董事会。

七、董事会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只设赞成票和反对票,投弃权票视为赞成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董事会,可以电话投票,投票情况应当记入会议记录,由投票人事后补充签名。

八、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六月和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闭会期间如果发生重大事项确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由召集人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议题及会议时间通知董事会。

九、对已生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进行修改程序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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