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第六条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应当受理;

当受理;

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

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门可以参与听证。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标。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有权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

加强对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

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

第十六条招标人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招投标集中交易机构可以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保管

(一)招标人采取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述标准的,应当采用比选、询价以及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算价低于招标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

(二)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条件设定不合理而导致于五个的,应当重新设定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多于九个时,招标人可

义明确。

(四)招标人对投标报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投标限价。

(五)招标人不得选择有主体工程未完工的项目经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也可以按照择优条件,由高至低依次选取不少于九个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三)招标人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

(六)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三个工作日。

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

重新发布。

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七)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备案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书面指出。招标人应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

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选聘的依据。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进行考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节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第二十一条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

第二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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