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状况与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独立承担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公司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也可聘请外部人员担任审计顾问,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项目建设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等。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三条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司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五)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六)对公司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部应在每年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十五条为保障审计部履行相应职责,其拥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经董事会批准,审计部有权暂予封存;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审计部在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从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立项到审计终结所采取的工作步骤,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阶段。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二)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传真通知方式或直接进点。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2、审计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名单;

3、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三)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工作方案,通过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结论性审计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四)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部对已审结的项目应当进行后续跟踪,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审计报告的内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准则的情形,内部审计报告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档案的调阅须先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二十三条审计档案按使用期限的长短和作用大小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至少保存八年。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河北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__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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