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

1.认真按实记载门诊日志门诊日志为发现、

检索传染病基础资料.15岁以下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记载家长姓名、学校年级及班级.

2.检验科、

放射科发现传染病阳性结果时要询问并登记病人详细住址和电话号码同时电话报告防保科和临床首诊医师

临床首诊医生在接到检验科或放射科报告后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防保科

4.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任何责任疫情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后

应立即填写新传染病报告卡

卡上标记星号必填同时报告防保科对于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在短期内填写传染病订正卡并上报防保科

5.防保科根据传染病报告要求立即进行网络直报或卡报市疾控中心并认真填写传染病总登记簿和肺结核转诊登记簿保存传染病报告卡3年

6.对于15岁以下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疾病病人应立即电话报告防保科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求询问患儿家长姓名、住址、电话号码

报告时限:甲类和乙类甲管传染病在2小时内乙类传染病在6小时内丙类传染病在12小时内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于2小时内向医院办公室、卫生局报告

9.住院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电话报告防保科同时转尘洁分院治疗(肺外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除外)

10.日常诊治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暴发苗头应立即电话报告防保科防保科核实后及时向市疾病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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