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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商务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实行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区商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所规定的区商务局行政执法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成、考核、奖惩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经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行政执法工作规则
第五条基本规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行政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均合法,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合理行政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行为人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必须在法定的界限内综合考虑社会现实、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合理的决定。
(三)执法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必须符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制度。对本局的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要进行登记和存档。
(五)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本局的重大执法事项,执法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提交局办公会议或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具体行政行为工作规则
(一)作出审批、登记、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符合法定的权限和时限。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充分,处罚适当。
(二)局属行政执法科(室)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登记、许可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法律、法规对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工作,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规程,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三)局属执法科(室)必须以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单独以本科(室)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局需要委托执法的,应依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取法定形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界定期限内作出。
(六)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将调查结果送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局办公会议或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执法科(室)在发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送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区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区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区商务局是主管全区招商引资、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外经合作,并承担监控市场运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综合性政府职能部门。
第九条区商务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局属行政执法科(室)和人员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能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第十一条区商务局的行政执法除受区人大、区政府的监督外,还要接受上级商务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局领导的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局主要领导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局领导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贯彻执行商务法律、法规,抓好商务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干部和执法人员进行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行政执法违法案件。
(四)负责了解和掌握贯彻执行商务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向本级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商务局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负责领导和指导本部门开展行政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商务部门和社会各界学习、遵守、执行商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五章行政执法科(室)和人员的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局属行政执法科(室)是贯彻实施商务法律、法规的具体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法定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法负有学习、培训、正确贯彻实施的责任。各行政执法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区商务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贯彻执行商务法律、法规的具体执法责任人,其执法行为对区商务局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局属行政执法科(室)要根据职能划分,明确本科(室)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权责范围和内容。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具体执法岗位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和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局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上岗执法。
第十七条为保证执法责任制落实,局属行政执法科(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执法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局属行政执法科(室)和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指派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
(二)无书面委托或受委托执法不当的;
(三)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
(五)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统一规定罚没票据的;
(六)滥用职权,不按法定程序,随意执法的;
(七)单独一人执法或将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八)故意隐瞒、伪造、毁灭证据以及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成立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属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考核、监督、检查、评比、奖惩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科主要领导担任。局属行政执法科(室)按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建立与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法制工作局内运作程序、制度,以保证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不力,管理不严,产生不良后果的局属科(室)或个人,由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必要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主要领导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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