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通知

关于强调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

为了规范死亡病例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特将我院已制定的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再次强调如下:

一、病人死亡后,必须在死亡一周之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二、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死亡病例必须在6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

三、参加死亡病例讨论的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四、死亡病例讨论程序:

1、讨论前经治医师必须完成死亡记录。

2、讨论时经治医师汇报病情摘要、治疗经过、死亡原因等。

3、讨论内容应至少包括:

(1)诊断;(2)治疗;(3)死亡原因;(4)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五、死亡讨论记录

1、各科建立专用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摘录。

3、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两份,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一份附在病历上,一份在讨论后三日内上交医务科。

医务科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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