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北京市关于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发生投资行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四)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同时研究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五)企业对建设项目落实劳动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负全面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1、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说明,并报上级单位。
2、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劳动安全卫生做出论证或评价,并征求上级单位的意见。
3、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将设计文件,有关图纸和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表报上级单位审查。
4、建设项目竣工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填报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验收表并报送上级单位。
(六)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劳动安全设施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劳动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变更时,必须经上级单位同意。
(七)劳动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劳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八)企业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