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点学(专)科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专)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重点学(专)科的建设与经费管理工作,落实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点学(专)科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重点学(专)科按本办法进行经费管理。市级以上重点学(专)科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进行经费管理。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医院对院级重点学(专)科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资助。市级以上重点学(专)科由市以上财政拨专款资助,医院按上级规定给予经费配套。

第四条各有关重点学(专)科要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多渠道获得建设经费;医院对各重点学(专)科给予规定的配套经费,以改善学(专)科建设条件。

第五条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每年由上级定期划拨。医院配套经费同时划到重点学(专)科建设专项上,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条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要根据学(专)科建设总体目标,由医院学(专)科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分配到各重点学(专)科,经费使用计划每年应由学科带头人按照学(专)科建设规划制定,经医院重点学(专)科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由学(专)科带头人签字后报医院重点学(专)科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开支。

第八条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1.本学(专)科申报更高一级重点学(专)科或重点实验室的开支;2.本学(专)科高层次人才的培养;3.本学(专)科主持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配套,与本学(专)科关系密切的科研课题经费补贴;4.资助与本学(专)科相关的学术著作的出版及论文发表;5.申请专利、成果推广、成果鉴定等费用;6.与本学(专)科相关的重要学术交流、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的费用;7.科研业务费用;8.本学(专)科必要的图书资料添置,实验室改装、基地建设和仪器设备的购置等费用;9.本学科(专科)临床教学相关建设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费用;10.本学(专)科信息网络的建立和运行、调研及相关的学术活动。

第九条各学(专)科不得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1.本学(专)科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的进修、访问费用;2.非本学(专)科人员使用;3.添置设备,但未按医院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4.科室日常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5.劳务费、招待费等。

第十条重点学(专)科购置1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须上报医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原则上应有60%的用于该学科硬件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医院重点学(专)科建设职能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每年年终对各重点学(专)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或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停拨下一年经费。

第十三条医院对重点学(专)科建设采取优惠政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科研立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出国深造、国内外学术访问、学术交流等经费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其解释权属于科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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