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营运承包经营合同书客运营运承包经营合同书发包方:(简称甲方)承包方:(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就客运营运承包经营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一、乙方经营的车辆牌照号为:,自编号:营运证号:,车型:载客人数:座。
二、乙方经营的客运班线为:客运。
三、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四、乙方应承担下列费用:
(一)每月缴纳国家的税收和政策性规费。
(二)每月交甲方承包管理费壹佰伍元整(¥.00元),该费用全年一次性交清,甲方承包管理费万仟佰元整(¥.00元)
(三)甲方客运站和相关客运站为乙方提供客运站务服务时,按规定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甲方所属客运站站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企业职工以养老保险为主的五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用。
(五)承包经营过程以及车辆营运过程所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
(六)发生安全和服务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违法、违规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经营和管理。
(二)依据客运经营的公共服务性和安全高风险性,甲方对乙方的整个经营过程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承包车辆实施例保检查,并组织安全学习和安全管理考核。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提供服务,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五)为乙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和服务。
(六)按市场需求配置运力,合理调度,满足旅客出行需求。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要求甲方提供职责范围内的服务。
(二)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自觉遵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
(三)按时交纳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四)应按甲方要求对承包车辆实施定点保险,定点二级维护。
(五)为旅客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暂停营运;不敲诈旅客,不甩客、卖客和站外揽客;严格执行国家运价政策。
(六)旅客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尽力救助和向就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甲方。
(七)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抢救伤员并向交警和甲方报案,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八)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8344汽车维护标准对车辆技术的要求,保证车况良好;严格按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要求,保证驾驶员资质与所驾车型相符。做到不违章、违规经营。
(九)遇抢险救灾和军事行动,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派。
(十)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未涉及的内容,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它规定:
(一)客运线路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经营权属企业,所有承包经营车辆只有使用权。
(二)客运经营权期限为四年,自年1月1日至年1月1日止。承包经营车辆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资格自然消失。如需继续承包经营,企业视该经营者日常安全状况、服务状况经企业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后继续签订。
(三)承包经营车辆如发生转卖经营资格自然消失,使用权由企业收回。
(四)承包经营车辆使用年限到报废后,经营资格自然消失,使用权由企业收回。
(五)所有承包经营车辆必须每月进行例保检查,始发点有例保站的在该例保站进行检查,无例保站的到终点站进行例保检查。
(六)凡有公交车运行的线路及站点,严禁客运车辆在该线路及站点揽客。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身份证号码:二年一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