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和职责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区、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

二、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

三、在暂住地拟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应到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四、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申领《暂住证》。须随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二张、租房协议书一份。

五、《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办理暂住证。《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到社区注销暂住登记,并交回《暂住证》。

六、流动人口应到社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社区将对其进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七、流动人口应配合社区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稽查、查验、社区对外来人员经常开展各种法制教育,建立流动人口协会制。

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各种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负责辖区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等信息调查、录入、数据统计、函查及各类管理档案整理,完善台帐和档案。

三、负责办理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和赞助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办理租赁房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四、与辖区内用工单位及房屋出租户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和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及时补充落实相应数量的协管员。

五、每周召开例会,分析情况,部署工作;每月将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等信息的调查、录入、函查及各类档案整理情况,金星汇总上报;每半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对辖区内的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要定期检查核对,查验登记情况,对暂住人员核查有关证件,并进行治安检查

七、对暂住人口的租赁房屋户开展经常性地法制宣传和教育,并为他们提供便利和服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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