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大学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资产的产权转移及注销。本规定所称资产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生活后勤服务设备,建筑物、车辆、材料、树木等。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捐赠,调拨(校内使用单位之间),有偿转让(包括出售、出让)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处置主管部门。

第四条资产处置原则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处置:

(一)因仪器设备陈旧落后,技术性能低,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无利用改造价值的资产;

(二)经技术鉴定,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资产;

(三)因对安全、环境污染、能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强制报废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资产;

(六)建造年限久远,无改造价值的建筑物;

(七)学校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申请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师范大学资产处置申请单交资产管理处。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处置部门通过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交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同时通知资产管理处。报告单要填写处置方式、处置原因。

2、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仪器设备、房屋、车辆的处置申请与其他资产处置申请分开,并说明申请原因。

3、树木及其他不在帐资产处置,申请原因要详实说明。

第六条资产处置审批待处置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房屋、车辆等待处置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其他待处置资产由资产管理处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其中,待处置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打印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处置资产的回收有使用价值的待处置资产,报废仪器设备、电子产品类资产等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无残值的待处置资产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自行处理。

第八条处置资产的处理

(一)批准处置的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在校园网“曲师大资产管理群”公布,在校内单位之间调拨。

(二)捐赠教学基地,对口支援单位及贫困地区。

(三)按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电子产品类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4)77号规定:报废电子产品类资产统一回收、统一处理。

(四)残值较大的处置资产(出售资产、房屋拆除)以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理。对量小报废资产,根据实际情况,按值作价。

(五)处置资产的收入上交财务处。

第九条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附:1.师范大学资产处置申请单2.师范大学捐(受)赠资产审批表师范大学资产处置申请单申请单位:单位:元序号名称购置时间数量单价金额备注处置方式(填可选项):

1、报废,

2、报损,

3、捐赠,

4、调拨、

5、有偿转让。处置原因:技术鉴定意见:鉴定负责人:鉴定人:申报单位(盖章)经办人:管理员:负责人:年月日财务部门(盖章)会计:负责人:年月日资产管理部门(盖章)记账人:负责人:年月日校长批示:签字:年月日师范大学捐(受)赠资产审批表单位:元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捐(受)赠理由捐赠单位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受赠单位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学校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备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接受捐赠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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