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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社会团体名称须知
变更登记须知
一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二)条件
1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
2名称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的意见(原件);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修改的章程草案;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
注: 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表格的须在本网站“网上办事”一栏中填写并打印。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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