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名称变更申请书

篇一:社会团体名称须知

变更登记须知

一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二)条件

1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

2名称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的意见(原件);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修改的章程草案;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

注: 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表格的须在本网站“网上办事”一栏中填写并打印。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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