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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层干部的任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市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加强干部宏观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内设股级岗位负责人,部门下属股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县公安局内设(派出)副科级机构和乡镇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其他副科级单位班子副职由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调配。
第三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中层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职数,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满5年一般应当交流轮岗、任职时间满10年必须交流轮岗。
第二章任免管理权限
第五条各单位党组(党委)具体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县委组织部负责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任免实行任后备案。即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任免程序完成任职手续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未设立党组(党委)的单位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按照任免程序完成任职手续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挂靠单位、归口管理单位、派出机构由其主管单位按照任免程序完成任职手续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设在乡镇并隶属于县直部门主管的股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所在乡镇党委的意见后,按程序任免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乡镇人大、纪委、人民武装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机构中层干部的任免,应征求相应的县级业务指导部门的意见后,按程序任免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担任中层干部除应符合德才兼备、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须为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近1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二)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三)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必须是国家正式干部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聘(录)的工作人员;
(四)新任的中层干部一般不超过55周岁,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别优秀或特殊岗位需要的,经请示县委组织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
(五)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转任(竞聘)管理岗,须符合省市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中层干部: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三)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四)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条中层干部的提拔任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本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动议。各单位管理的股级岗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单位召开党组(党委)会议充分酝酿,形成干部调整初步意向;
(二)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投票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三)考察。依据民主推荐结果和职位需要,在充分酝酿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拟任职考察人选。组成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及主要缺点和不足,形成考察材料。同时,要对考核对象在廉洁自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四)讨论决定。召开党组(党委)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意见。
(五)任职。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单位党组(党委)应在下发任免文件10日内,向县委组织部报送干部任免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各一份。同时,将任免文件抄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备案,以便调整职位、人员编制台帐,办理工资转移、审批等手续。
(六)任免材料归档。任免工作结束后,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及时交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入个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党组(党委)指定专人将推荐、考察、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装订成干部任免文书档案。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二)不准以行政办公会议代替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不准拒不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及单位调动、交流轮岗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或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凡没有按规定履行任命手续的中层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承认其任职资格。对违反规定和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的,一经发现,撤销任命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各单位中层干部任免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单位党组(党委)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县管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任后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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