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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水电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农村小水电站多新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设备老旧,多为超龄运行,突发情况多,潜在隐患多,安全监管面临严峻形势。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及时、有序、高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和省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农村水电站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严格制度,分级负责。严格执行农村小水电站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报告制等,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在区发改局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能源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各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原则,积极配合处理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镇(街道)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能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挥和协调作用。
(四)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做好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加强安全宣传,预防措施落实和工程运行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五)反应及时,果断处置。出现农村水电站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二章组织体系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镇(街道)、电站三级应急组织组成。
第四条区级应急组织区发改局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分队(以下简称应急分队),局长任队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队长,办公室及相关股室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农村水电站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五条应急分队工作职责:(1)根据农村小水电站安全事故发展形势,判断紧急状态,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2)对农村小水电站进行安全应急工作的督查和指导;(3)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报告事态变化情况;(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应急分队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在区能源办,由区能源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应急办公室工作职责:(1)掌握全区农村水电站运行情况,向应急分队提出应急行动建议;(2)按照应急分队指示,协调应急分队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4)向区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5)协同有关单位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6)完成应急分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镇(街道)应急组织各镇(街道)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镇(街道)内农村小水电站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相应应急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农村小水电站安全事故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保证农村小水电站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区农村小水电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镇(街道)按照应急分队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七条电站应急组织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和技术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站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相应应急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农村小水电站安全事故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保证电站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各镇(街道)农村小水电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电站按照应急分队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站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预防、预警、信息报告
第八条预防机制
(一)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社会参与救助的事故预防控制机制。
(二)充分利用1
20、119和公用电话、专业救援人员电话、技术人员电话等,建立覆盖面广、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应急联动机制。
(三)建立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一是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二是电站要明确安全专管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三是严格执行运行维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设备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制)等制度,切实做好交接班、发电运行、设备缺陷、大坝水位及安全监测等记录。四是强化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信息台帐,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逐一落实整改预案、措施、资金、责任、时限,形成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五是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建设,做到入到突发事故迅速行动,果断处置。
第九条预警行动如有关单位预测到可能发生农村水电站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当地能源管理部门(镇、街道经发办或区发改局)报告。各级能源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复核确认、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警行动。
第十条信息报告电站应按时向所在镇(街道)和区能源办报送安全隐患台账和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做到信息畅通,遇到突发事件能够迅速处置。
第四章应急响应、应急保障
第十一条应急响应造成人员死亡或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较大农村水电站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能源主管部门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未造成人员死亡或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建设安全事故,各镇(街道)应妥善处置并按一般事故予以上报。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赴事故现场处置。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部门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预案自动启动。农村小水电站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响应工作程序:(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事故动态,并及时上报应急分队。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困难救济及灾后重建工作。(3)迅速执行应急分队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三条现场评估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对事故进行评估,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善后处理按照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稳定。协助配合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五条应急保障
(一)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区、镇(街道)、电站三级应急救援组织,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演练和修订完善,形成区、镇(街道)、电站三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二)根据农村小水电站事故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三)各镇(街道)及电站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组织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小组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应急预案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善后处理结果、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奖励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处罚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2)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的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者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区能源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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