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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商定的借款利率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并依商定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表示情愿按出借人的诉请返本付息。请问:法院能否支持出借人的诉请,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根据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商定判决借款人支付利息??下面_我整理了民间借贷遭受高额利息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其次十六条,借贷双方商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恳求借款人根据商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商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商定无效。借款人恳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了界限,双方商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支持!双方商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商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可以要求返还。 本问题的核心在 ,民间借贷合同中商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的法律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案件看法
第六条特地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商定借贷利率的上限作了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 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具体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爱护。将该司法说明关 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爱护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成为法官的共识。所以,在审判实务中,认定民间借贷当事人商定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合同条款无效,不成问题。 不过,在民间借贷案件较多的浙江省,在其高级法院制定的关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其次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商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削减,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据此指导看法的但书条款,民间借贷当事人商定的利息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的,应认定该商定条款有效。 对此不敢苟同。 其一,违反民间借贷案件看法
第六条关 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属肯定的、当然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上限规定,涉及国家利益或_公共利益,对违反此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主见高额利率商定条款的效力,法官也应当依职权审查,体现国家对此类合同条款效力的干预。 其二,违反民间借贷案件看法
第六条关 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不具有履行性。肯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当事人只能依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因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行为补正该合同条款的效力。反之,假如法官依据当事人对高额利率的商定无异议且借款人表示自愿履行的行为,判决支持出借人关 借款人依商定的高额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并强制执行判决等一系列司法行为,实质上就是在怂恿当事人连续实施违反民间借贷案件看法
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则与该司法说明的立法目的相悖。 其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自愿支付高额利息后反悔起诉恳求出借人返还的,法律同样不予爱护。依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其次十七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违约金超过四倍利率为由,起诉恳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的规定,由 法律不爱护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商定,所以,借款人自愿依约支付该高额利息后又反悔诉请出借人归还已付利息的,同样得不到法律的爱护。从另一角度析出,民间借贷合同中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商定不受法律爱护,表现在除非当事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出借人诉请法院支持该高额利息,或借款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后又诉请法院支持返还已付的高额利息,将均被法院驳回。 总之,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商定的借款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依法不予爱护,即属无效条款。即使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支付或已经自愿支付该高额利息的,也得不到法律爱护,除非不形成诉讼或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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