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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种植(玉米)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依据 的有关规定,为加快进展农村经济,爱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正、公正、诚恳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玉米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玉米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玉米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其次条:出卖人应根据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玉米的种植面积为 亩,并根据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供应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玉米 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商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玉米,只要符合商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 元。玉米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交货的时间为 年 月 日;交货地点
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玉米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玉米作物的病虫害,提高玉米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假如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供应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 元 1公斤;化肥 元1袋;农药 元1瓶。
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供应的种子、化肥、农药消失质量问题;或因供应的技术指导消失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出卖人由 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供应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 不行抗力的自然灾难(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担当。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 签字 (盖章) 住宅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 签字 (盖章) 住宅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托付代理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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