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网约车新政

有哪些?20xx年10月28日沈阳出台网约车新政,新政规定沈阳网约车运营车辆需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要符合网约车运营相关标准。有哪些?下文将为大家具体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_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进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平安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用法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供应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方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进展出租汽车,根据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进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整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其次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力量,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力量,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爱护技术措施;

(三)用法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供应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力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 );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 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力量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状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状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爱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用法电子支付的,应当供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

(五)、第

(六)项有关线上服务力量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供应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

(五)、第

(六)项有关线上服务力量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力量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 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状况,通告供应服务的车辆全部人和驾驶员,并向_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平安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进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状况确定。 第_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全部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

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受;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_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

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担当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平安,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供应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平安性能牢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供应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供应服务的车辆全都,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供应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平安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训练,保证线上供应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供应服务的驾驶员全都,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供应网约车服务时,供应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其次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供应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其次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阻碍市场公正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_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 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值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其次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其次_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其次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平安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平安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平安爱护和管理,提高平安防范和抗风险力量,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其次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供应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有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足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其次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用法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用法前述个人信息用 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供应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记物等涉及国家平安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准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实行准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其次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平安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用法,保存期限不少 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供应便利,并实行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觉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刻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平安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供应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帮助。 其次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供应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供应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供应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其次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准时向_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状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依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平安、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供应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爱护技术措施的落实状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进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_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_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_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用法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应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供应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供应服务车辆不全都的;

(二)供应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供应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供应服务驾驶员不全都的;

(三)未根据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根据规定将供应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根据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根据规定供应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消失甩客、有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峻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力量或者有严峻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有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足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峻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惩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

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赐予惩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用法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平安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供应技术支持与帮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用法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根据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根据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依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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