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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技术询问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 _(以下简称托付人)与_(以下简称询问人)经过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人托付询问人为以下项目供应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条件及有关 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询问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
五、托付人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询问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自 日开头实施,至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托付人:(盖章)询问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 住宅:住宅: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日 日 其次部分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托付人是指托付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询问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询问人是指担当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和工程造价询问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托付人、询问人以外与本询问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 其次条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方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的书写、说明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说明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询问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托付人供应与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询问的资质证书及担当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询问工作方案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范围实施询问业务。
第五条询问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托付人供应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的工程造价询问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 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依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其次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询问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托付人的义务
第七条托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询问人工作供应外部条件。
第八条托付人应当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询问人供应与本项目询问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托付人应当在商定的时间内就询问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询问人要求第三人供应有关资料时,托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托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询问业务的代表,负责与询问人联系。 询问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托付人在托付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范围内,授予询问人以下权利:
1、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如托付人供应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
2、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询问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托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托付人有下列权利:
1、托付人有权向询问人询问工作进展状况及相关的内容。
2、托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3、当托付人认定询问专业人员不按询问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托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更换询问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询问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询问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询问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询问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商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询问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中商定的义务,因询问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询问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询问人对托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准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询问人应担当责任。
第十六条询问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 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托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托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商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询问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托付人假如向询问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 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询问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条由 托付人或第三人的缘由使询问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询问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准时书面通知托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其次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其次十二条询问人由 非自身缘由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由此而增加的复原执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其次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实行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询问业务的酬金 其次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方法计取,并按商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其次十五条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询问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询问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其次十六条假如托付人对询问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询问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次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询问酬金所实行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商定。 其他 其次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需要,询问人在合同商定外的外出考察,经托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托付人负责。 其次十九条询问人如需外聘专家帮助,在托付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询问人担当;在托付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范围以外经托付人认可其费用由托付人担当。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商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托付人书面同意外,询问人及询问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商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询问项目有关的任何酬劳。 询问人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托付人与询问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全都,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据双方商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专用条件 其次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询问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供应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商定的托付人应供应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材料及供应时间:
第九条托付人应在日内对询问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询问人在其责任期内假如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担当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挺直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其次十四条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询问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其次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托付人与询问人应准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全都,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_ _ _ _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用法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询问托付,托付人和询问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托付人和询问人协商全都后进行填写。双方假如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商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挨次进行填写。例如:其次条要依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状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方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担当询问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全都。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讨论、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询问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询问酬金标准时应依据托付人托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商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 ,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 ,剩余部分待询问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假如由 托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询问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商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假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需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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