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doc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

2.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对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4.火险隐患整改要定人、定时、定措施限期整改。火险隐患整改主要内容:(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5.对不能当场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方案,按期整改闭合。

6.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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