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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1.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并在一定条件转化下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2.各单位要构建“六项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的登记、报告、检查、整改和销案制度。
4.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5.事故隐患的排查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6.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消除事故隐患所需的资金、人员、设备等,对整改工作全面负责。
7.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备、设施应当加强维护,预防事故发生。
8.事故隐患经过整改已经消除,或因生产条件改变,原隐患已不存在,应及时销案。
9.对举报或及时发现较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安全费用中支付。
10.对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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