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化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年度

五化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镇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宜章县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本机关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的身份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二)行政执法的区域、种类;

(三)证件编号;

(四)发证机关;

(五)证件有效期限。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柜绝和检举。

第七条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本机关单位中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退休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上缴镇党政办并报县法制办注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证件每年审验1次,由党政办报宜章县法制办。党政办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报宜章县人民政府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三)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宜章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暂扣、吊销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查,受理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所发证件无效,予以收缴,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规定定期审验的,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伪造、冒用行政执法证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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