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股东分红协议参考样板(优质2篇)

2024年股东分红协议参考样板篇1

甲: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住: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 (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住:_____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 (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住: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住: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

鉴于: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运营,工商登记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公司法人丙持股40%为甲乙所有,甲乙实际出资并各占有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50%股权。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股权代持及分红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各方遵照执行:

Ⅰ:股权代持

第一条 委托标的

1.1甲乙自愿委托丙方作为自己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40%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丙方愿意接受甲乙的委托。

第二条 委托权限

2.1甲乙委托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代持的股权作为在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除非在甲乙共同授权下参与公司的表决以及行使公司法与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否则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决策,法人权限由委托人甲乙(即XX有限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协商一致行使。

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1甲乙作为委托人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对XX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收益,丙方作为受托人仅以自身名义代甲乙双方持有,并不享有受托股权的收益和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划转、赠与以及质押等);

3.2受托人丙代持股权的相应的投资收益直接由委托人甲乙直接处置;

3.3受托人丙须在委托人甲乙共同授权下(单方授权无效)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诚信、忠实、勤勉履行受托事宜,因不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本协议要求受托托人丙予以赔偿;

3.4委托人甲乙有权随时撤销本委托并要求受托人甲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委托人指定人选;受托人甲须无条件予以协助和配合。

委托持股期间

4.1甲乙委托丙代为持股的期间之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甲乙撤销本委托通知到达之日止。

委托持股费用

5.1丙方受托持股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Ⅱ 分红

鉴于:

1、甲乙实际出资并各自占有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50%的股权;

2、丁作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业务骨干,考虑其将来为公司成长及壮大所发挥的的作用,为更好的鼓励和激励丁更好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业务,股东甲乙协商一致将各自所持7.5%的股权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丁方的工作进行奖励。

概念定义

1.1虚拟股: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的拥有者不是XX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仅享有其对应的年终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分红;

1.2分红: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可分配利润;

具体分红比例

2.1甲乙各按42.5%的股权比例对年度公司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2.2丁按15%的虚拟股权比例对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其分配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辞职离开公司之日止;期满后甲乙各按50%的股权比例行使利润分配。

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外,按以下方式将各方可得分红予以支付

3.1在年终可分配利润确定后将各方可得分红的的__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3.2各方取得的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分红方同意,否则不得以其他形式支付。

Ⅲ 通用条款

争议的解决

1.1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2 本协议签订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项

2.1 声明:各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各项内容,理解和知晓各条款的法律后果,无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情形;

2.2 本协议一式五份,每方各执一份;

2.3 自各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4年股东分红协议参考样板篇2

分红激励方案

目录

一、释义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

三、本股权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

四、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

五、激励期限

六、激励额度

1、激励总额度

2、各激励对象具体预授额度

3、绩效考评

4、支付方式

5、退出机制

附则:

特别说明:

1、 本激励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xxxx公司章程》制定。

2、 本激励方案的激励模式是在职分红激励模式。

3、 本激励方案中所述的在职分红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总监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认定的优秀员工。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1、公司:指公司。

2、董事会、监事会: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3、利润分红激励:指公司将上一年度所获净利润中的一部分(具体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决定)作为在职员工激励的一种方式。

4、退出机制:是指发生所列示的行为,即丧失相应的激励资格。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

公司制定、实施本激励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

1、建立对公司核心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2、通过本激励方案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3、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感恩文化。

三、本股权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

1、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公司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等相关事宜。

3、公司监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管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四、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

公司总监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认定的优秀员工。

五、激励期限

本激励方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根据公司上一年度的盈利及考核情况执行一次,每年具体激励实施计划公布及实施时间为4月1日-4月30日。

六、激励额度

1、激励总额度

用于利润分红激励的款项提取比例为公司实际净利润的30%,即:公司经审计实际净利润*30%计算。

例:公司经审计实际净利润为120万,利润分红提取比例为30%,则利润分红激励款项为1200*30%=36万;若公司经审计实际净利润为50万,则利润分红激励款项为500*30%=15万。

2、各激励对象具体预授额度

根据本激励方案生效日的公司的具体情况,在确定激励人员的基础上,根据各人员任职岗位的岗位价值及岗位工龄系数确定预授虚拟股。

注:

(1) 当公司引进某岗位/职位而导致新增的激励对象或某岗位/职位原激励对象流失,则在股权激励总股数中相应增加或减少与该职位价值相对应的股数,但总的用于计算激励款项的激励比例不变。

(2) 激励对象每年的分红金额=该激励对象的分红比例*实际获得的分红激励额度。

3、绩效考评

·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各激励对象都有3-5个绩效考评指标或一票否决权(详见各岗位《绩效考核表》,一票否决权是指出现一票否决所列明的事项时即丧失在职分红激励),用于核定年终实际可得到的股数,公式为:实际可获股数=预授股数*绩效考核系数。

· 绩效考核系数

?年度绩效考核≤50%,绩效考核系数为0.3

? 50%﹤年度绩效考核≤70%,绩效考核系数为0.6

? 70%﹤年度绩效考核≤85%,绩效考核系数为0.8

? 85%﹤年度绩效考核≤100%,绩效考核系数为1.0

4、支付方式

· 若被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利润分红金额低于2万元时,则该分红奖金当年一次性发放;

· 若被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利润分红金额大于2万元时,则采用5:3:2原则递延支付(即在三年之内,分红的当年发放50%,第二年发30%,第三年发20%);

· 在公司按照本激励方案的规定向激励对象实际发放利润分红时,激励对象必须在岗在职;对于实际发放当时已经不在岗在职的人员,则无权再按照本激励方案的规定享受激励分红;

· 本激励方案项下的分红在每年4月30日前发放,公司在向激励对象发放利润分红时,有权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5、退出机制

在本激励方案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发生以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之一,自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核实之日起即丧失利润分红激励资格,无权再参与本激励方案项下的利润分红,并取消截止当年尚未发放的利润分红;情节严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其相应处罚(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参与公司一切激励计划、取消职位资格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职位)、违背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降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 自行离职。

· 死亡或宣告死亡。

·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等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 从事其他被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不当行为。

附则:

1、本激励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及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2、各拟定的激励对象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本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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