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有效、正确的实施,结合项目部的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坚持安全逐级交底,坚持“纵到底、横到边”的原则,把安全交底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第二章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条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交底要求: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需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五条安全技术交底要分级进行。(一)总工程师向各工区、职能部室、作业(厂)队相关人员(工区主任、队长副队长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内容为:整个项目的工程概况、特征、施工难度、施工组织、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关键部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等。(二)质量、安全环保部、技术部分别向工区、作业(厂)队技术负责人要对所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详尽的交底。(三)各工区、作业(厂)队技术负责人要对班组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指导其安全操作。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各级安全交底应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存档以备查用。
第七条现场施工无交底或交底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对应该交底而未执行交底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50-300元/次处罚,对检查出问题而未及时改正的从重从严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制定与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