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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工作方案的修改】施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各项监测控制值的要求,对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防护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应急方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上报运维单位。
2、第二章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交通设施原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文件和检测评估结果,提出交通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3、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设施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和运营维护单位的监督,保障交通设施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4、【施工单位职责】地下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作业引起的交通设施安全问题,审查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度,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交通设施隐患,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交通路政管理部门。
5、【运营管理单位和维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
6、市、区两级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道路管理职责分工,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对县级以上道路、轨道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以上道路)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营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适用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规则【客观依据】为加强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保障我市交通设施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养护管理办法、城市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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