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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全部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合同条款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说明。以下是.我今日要与大家分享的:购房合同中你必需指导的基础概念及相关问题留意。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购房合同基础概念:
1.建筑容积率建筑容积率是指小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房地产商不是依据小区的土地面积而是依据建筑容积率缴纳土地出让金,人防工程属国家全部,不计算建筑容积率。房地产商为了少交土地出让金,往往也不把地下车库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同建筑容积率,它是指小区全部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等。
2.绿化率房地产商通常在广告中用法绿化率一词,依据园林专家介绍,这也是一个不精准、不规范的用词。在国家关园林绿化的用语中,精准的应为绿地率和绿化掩盖率两种叫法。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和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化掩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树的影子、露天停车场可以中间种草的方砖都可算入绿化掩盖率,所以绿化掩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购房人要留意房地产商在销售楼盘时宣扬的绿化率实际不少是绿化掩盖率。购房合同相关问题留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用法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本。由示.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纳示.本签订合同有利爱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行认为采纳示.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纳示.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很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状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肯定数额的认购款,假如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第一种状况的认购书由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状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4月28日公布,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说明)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依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假如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确定是无效的;假如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状况一样,即和下面要商量的其次种状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其次种状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说明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根据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说明并未作明确规定,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说明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定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假如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依据示.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许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很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行抗力条款的说明、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很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担当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询问,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爱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爱护购房人的条款。假如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扬、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挺直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依据广告法第3
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哄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担当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觉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哄骗和误导,就要准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消失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依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不过为了避开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觉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商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全都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全都,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全都。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会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依据关重大误会的规定,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用法,因此商品房不应当消失质量问题。而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用法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详情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商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盼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用法说明书关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爱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商定房屋的质量问题。依据最高法院说明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状况下,购房人由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用法;房屋交付用法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用法。最高法院说明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用法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担当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托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担当。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焦急,尽可能多询问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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