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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复原、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 运输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患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 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 卸货、存仓以及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格外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 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头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头转运时终止。
(二)由 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状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患病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 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刻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连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需供应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 保险单号次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二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复原、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输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 运输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患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 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 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 卸货,存仓以及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格外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 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拖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头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末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 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头转运时终止。
(二)由 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状况下,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患病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 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深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刻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连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需供应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携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认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裁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12 .三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总 保 险 金 额: 保费_费率_ 装 载 工 具_ 开 航 日 期_自_ 至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刻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_ 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其次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格外商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 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担当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挺直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患病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 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 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 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刻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快速实行合理的施救和爱护措施,削减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供应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一般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抢救货物所支付的挺直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 保险理赔的单证。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依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 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爱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挺直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其次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假如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商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 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其次十一条 保险货物患病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患病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供应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次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解决:
(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由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其次十四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大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其次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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