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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外包工程的安全治理责任,加强外包工程安全治理,特制定本制度。其次条由集团公司招标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由集团公司安全治理部负责。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自主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资质审查要杜绝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有特地的现场安全治理人员、有证的特别工种;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有完善的安全治理体系及治理制度。
第四条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签订要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其履行状况。
第五条由二级单位总工程师或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公司关于“一工程一措施”等技术方面的治理规定。
第六条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视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等是否正常使用。
第七条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催促施工单位仔细做好安全训练培训工作。
第八条生产及基建矿井签订井下施工的安全生产协议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安全治理部备案,安全治理部负责对协议的履行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解释权属水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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