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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2024年字第建立工程名称:丽江玉龙黎明红石街芦笙村公路工程委托人:丽江监理人:云南振通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签订日年月日监制中华人民和国建立部工商行政理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丽江与监理人云南振通工程建立监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丽江玉龙黎明红石街芦笙村公路工程工程地点:丽江玉龙黎明乡工程规模:K0+000至K5+165长约5.165KM总投资:叁佰叁拾万零陆仟壹佰柒拾玖元。3306179元
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 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监理书或中标书;本合同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
四、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建立与被委托签定之日开场施行合同工按施工与甲方签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计算。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丽江云南振通工程建立监理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签章签章银行:银行:帐:帐: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理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间应按合同约定定向委托人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程度相应的咨询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那么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受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早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消费厂家。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配合的。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别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执行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供书面。6主持工程建立有关协作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时那么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质量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承包人停顿使用;对于不符合和质量的工序、分部项工程和不平安施工作业有权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开工日提早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受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那么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展调解。当双方争议由建立行政主部门调解或仲裁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材料。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当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责任。但对违背
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背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那么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或延长持续时间那么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完开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的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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