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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于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于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1“合同工厂”-是指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技术和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卖方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省市工厂。“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技术服务”-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于五和于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
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章合同范围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于一。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于三。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于二。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于五。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于六。本合同签订后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方的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价格卖方按本合同
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大写)。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机械设备部分:
设备和材料费
备品和备件费
设计费
技术资料费
技术服务费
技术培训费技术转让部分:
技术转让费
设计费
技术资料费
技术服务费
人员培训费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于四。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fob港口买方指定的受载船支船面交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和技术资料在北京机械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支付(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XX银行付给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XX银行。本合同
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北京XX银行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由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于七)。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商业发票一式六份。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卖方按本合同
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支付给卖方: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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