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页
第1条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6条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8条各区队或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第9条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第10条新工人入矿,应由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11条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l3条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14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第15条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17条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一次。
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第18条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19条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煤矿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20条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第21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