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落户证明介绍

单位落户证明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单位落户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挺直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挺直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复原户口手续。

四、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连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单位证明单位落户证明。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复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当处理好“非转农”后消失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看法。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挺直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假如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榷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始终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状况后,凭原迁移证复原户口;已领榷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始终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一般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安排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安排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供应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供应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供应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全部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供应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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