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为了确保我矿井下车辆运行及人身平安,使其更好效劳于生产,根据我矿井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那么

1、各区队使用车辆必须是防爆型车辆,总数必须按照榆阳煤矿方案数量执行。

2、车辆入井前须办理入井手续并经车检部门验收合格。

3、各区队队长是车辆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

4、机电部设一名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安检部设专职安检员3名,车辆月检由机电部、安检部、被检单位共同完成。

5、车辆的运行、调度由调度中心负责;安检部对车辆平安运行进展监视管理,并负责各类车辆规章制度日常的执行情况;机电部负责全矿各类车辆每月完好状况的审验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维修工作。

二、车辆入井

1、车辆入井前,新购车辆必须将购车发票及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各复印件1份交机电部,并登记注册。

2、在用车辆及新购车辆须经机电部验收合格前方可办理入井手续。

3、入井前,车辆所属区队必须编写车辆下井平安规程并审批手续完善,否那么不予入井。

三、井下车辆运行规定

1、车辆使用前必须经机电部、安检部对车辆的机械性能、制动系统、前后照明等进展检查,到达完好车辆,并签发准行证后,车辆使用单位持准行证方可运行。

2、车辆司机必须有驾驶资格驾驶证并随车携带,司机经培训前方可上岗。

3、车辆行驶前,司机必须对车辆进展全面、认真、仔细检查,确保2/5良好,方可行驶。

4、下述情况司机必须鸣喇叭、减速:车辆启动时、遇到行人时、会车前、巷道穿插口及丁字口、转弯处、前方情况不明时、前方施工或有障碍物时。

5、井下任何车辆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超车。车辆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2千米/小时;副平硐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6千米/小时。

6、车辆靠右手侧行驶,人员行走处,巷道有施工处或巷道狭窄处,不许会车。

7、车辆在运行中应遵循空车给重车让道,运输车辆给装载车、叉车让道,支巷行驶车辆给直巷行驶车辆让道;十字巷道时,南北行车给东西行车让道的原那么。

8、严禁抢道、占道,车辆下坡时,严禁空挡或熄火运行。

9、运输车辆、装载机、叉车严禁载人;所有车辆运输物料时,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装载机、叉车不得运送任何物料。

10、井下车辆运行时矿灯信号规定如下:矿灯灯光顺时针方向紧急转圈:急停车;矿灯灯光顺时针方向缓慢转圈:减速慢行。

11、防爆汽车设置人员:即司机一人,跟车工带副司机一人,计两人。

12、车辆在运输巷道里出现故障维修时,必须设专人或在车辆前、后20米处各设警示桩;严禁车辆在大巷内修理。

13、所有车辆每月必须按时参加检验,无故不参检车辆不得运行。

14、车检后的车辆运行时,司机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及驾驶执照,并随时保证车辆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15、车辆所属区队的司机必须在每次运行时对车辆的完好状态进展自检,并认真填写各类记录。

四、车辆维修规定

1、车辆维修必须在各自的停车位车库进展,严禁在大巷修理。

2、停车位车库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地沟,并且照明充足。车辆修2/5理时不得单人操作

3、修车点必须通风,且备有砂箱,灭火器。

4、悬空车箱或机头件下5m以内严禁站人,并且在车箱或机头升起时用木料临时支撑,确保结实可靠。无故人员不得靠近。

五、附那么

1、驾驶员上班期间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矿签发的准运证。

2、车辆必须配置有效灭火器。

3、各区队必须制定车辆管理制度,特别是工作面车辆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区队级管理职责。

4、车检后车辆完好状况,由区队自行负责。不完好车辆一律不得运行。无驾驶证、准行证、购车发发票者,不得运行。

5、工程车辆升、入井时必须有车辆升井平安操作规程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前方可实施。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6/5井下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我矿井下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平安及车辆维修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定本制度,望遵照执行:

1、三轮车、叉车、三改四轮车的维修必须在车库进展。

2、运输车辆及铲车须在各自停车位进展修理。

3、车库、停车位须备有足够的沙子和不少于2台灭火器,且车库,停车位处项板必须经过处理。

4、其它地点严禁维修车辆。

5、维修车辆时须将车轮两端堵死,以防车辆滑行。

6、车辆大修、中修须升井后进展。

7、运行途中发生故障,如需大修或中修时,那么必须将事故车辆托入停车位,卸载后升井修理,如为小修,那么必须在车辆前后各15m以外,设置戒备栓或专人。工作完毕后解除戒备。

8、车辆抬高时,须用道木垫实,车轮堵死,并经跟车工检查确认良好,方可工作。

9、悬空、起吊物下及周围5m以内严禁站人。车辆检验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我矿井下运输车辆到达完好状态并在完好的状态下运行,进而确保车辆平安、正常、顺利运行,现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望严格遵照执行。

1、车辆检验

第月进展一次,时间为每月26号、27号、28号。

2、车检范围为全矿井下所有车辆。

3、车检前,车辆所属单位必须按照车辆完好标准进展自检,并于25日前将自检情况交机电部。

4、车检期间,车辆所属单位必须有一名队干参加车检。

5、车检完毕后,车辆所属单位必须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并对其负责。

6、未参检车辆及车检不合格车辆不得运行。

7、车检及日常运行期间,司机必须持驾驶证上岗。

8、因故未参检和车检不合格车辆必须复检。

9、违反上述规定者,予以50-300元罚款,对于违章操作、运行、指挥者,按事故论处,并上报公司安检部处理。

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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