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委托代理合同

.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监制委托人(简称甲方):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受托人(简称乙方):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办理所属产权转让事项。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据甲方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进行推介。

第三条甲方根据不同的转让内容须填写转让申报书,并提交给乙方,所填内容务必真实。

第四条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转让产权的权证、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证明章。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和期限。委托转让标的名称:委托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大写)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委托乙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委托的权限和期限内,其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均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委托成交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佣金人民币(大写)元,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付清。

第九条委托成交的价款高于甲方委托的底价时,其差额部分按提成,由甲方奖励给乙方。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可按委托底价的向乙方预付人民币(大写)元。此项金额在产权转让成交后,在佣金中冲抵。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成本费人民币(大写)元。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欲终止委托关系,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日内,向对方提交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书面文件,经另一方同意后,结清款项,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本合同宣告解除。

第十三条本合同委托期限届满,即告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在委托乙方的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同产权交易机构其他会员订立同一标的的产权。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并报送产权交易机构一份。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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