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委托书

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书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书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所有人授权委托为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为办理业务,该车号牌号码为,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代理人代办上述业务,并与代理人共同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经办人)签字:年月日篇二: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书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书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兹委托身份证明号码,办理车号为鲁C号大型/小型或车辆识别代号(车驾号)为的机动车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无单独约定,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有效。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或盖公章):或盖公章):经办人(受托人为单位)签名:签署日期:年月日注:

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公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委托书的填写应清晰完整,涂改无效。

5、委(受)托人、经办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篇三:机动车业务委托书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兹委托,身份证号码为,办理(号牌号码成本车辆识别代号)为的车辆下列业务,本委托人及被委托任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被委托人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字:委托人签章:(个人签字/单位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注: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选择后请在“”中划“”。涂改、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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