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健康原因可协商变更合同

甲方:乙方:日期:用户指南:该协议资料适用于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实现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利益方(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案例:吴X与棉纺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职工。车工是一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作,作为一名女工,吴X开始尚能适应该工作,后来各车间承包,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这时,吴X又被诊断患有肾结石积水等病症。吴X认为自己身体素质下降,故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与棉纺厂的劳动合同,调换岗位,但未被批准。法院裁决:撤销厂方对吴X的处分决定,并在短期内为吴X调换合适工作的岗位。法律常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变化,身体素质会越来越下降。为了便于劳动者积极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这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部分合同条款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这也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即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吴X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良好,而随着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其具体工作日益繁重,而吴X的身体又被诊断患病,此时的工作岗位对于其来说身体状况已不能适应,继续让吴X从事原工种,显失公平。厂方应充分考虑吴X的要求,尽量帮其解决困难。双方如能协商一致,可以顺利的变更合同的工种。对于上述争议的产生,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吴X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应予支持。但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之前,原合同条款依然有效,双方都应切实遵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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