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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_(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_(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施工地点位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三条该房屋属_结构,房型为_房_厅_厨_卫,建筑总面积为_平方米;施工的是其中的_房_厅_厨_卫,施工面积为_平方米。
第四条施工内容和做法说明如下(不够可附页):
(一)厅:地面部分_,墙面部分,天棚部分,门窗部分_,其他;
(二)房:地面部分__,墙面部分_,天棚部分_,门窗部分_,其他;
(三)厨:地面部分__,墙面部分__,天棚部分_,门窗部分_,其他;
(四)卫:地面部分__,墙面部分,天棚部分__,门窗部分,其他;
第五条施工使用的材料由甲方提供,设备由乙方提供。
第六条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_元。
第七条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总价款经甲乙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八条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当按时送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应在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后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九条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总价款5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总价款4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甲方支付相当总价款5%的工程款。
第十条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一条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工程总价款的5%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十三条本工程_年_月_日开工,_年_月_日竣工,工期为_天。工期中施工时间内,乙方未施工的,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未施工的每1日按延误工期1日处理。不满1日的按1日处理。每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甲方提供的材料,均应用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短缺或被更换的,乙方应按短缺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或材料被更换前后差价的10倍赔偿甲方。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如雇佣工人,工人工资及在施工期间受伤和患病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双方的约定。如在施工期间或工程完毕后一年(隐蔽工程为两年)内,因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日温馨提示:合同协议可能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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