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标准设计方案究所记录控制程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记录控制程序1目的对记录的标识、贮存、检索、保护、保存期限和处置进行控制,以提供产品、过程符合要求及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同时也为产品的可追溯性及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以及保持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信息。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记录的控制。3职责

3.1总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对建立并保持记录的归口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记录控制执行的督促检查。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记录控制的执行和管理。

3.3设计负责人人和主持人负责其承担的项目的记录控制的执行和有关管理。4受控记录范围

4.1受控记录是标准各条款有记录要求和本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记录。

4.2受控记录包括

4.1范围的采用文件、表格、报告、电子媒体等形式的记录。

4.3本所规定的记录格式一览表见附录A。5记录编写要求

5.1记录编写人应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满足提供证据的要求。

5.2记录应编写并保持清晰,不得涂改,要易于识别和检索。6记录的标识记录的标识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a)所名;b)反映记录特性、类别的标题;c)规定记录格式的控制编号(有规定时);d)必要的记录编号;e)相关人员的签署及日期。7记录的编号

7.1记录格式的控制编号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规定(QSC-01-于)执行。

7.2记录形成后的记录编号方法,由使用部门自行规定。8记录的保存

8.1凡属所归档范围的记录,应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QSC-04-于)、文书档案管理办法(QSC-03-于)的规定,分别向总工办档案组和所办公室办理归档。对记录的标识、贮存、检索、保护、保存期限和处置等,均按其规定进行控制。

8.2其它记录由各部门保存。其中,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及工程设计产生的记录,按项目、阶段、专业,采用设计控制文件袋予以保存。文件袋按统一印制的格式予以标识、编目,便于检索。贮存和保护由各部门负责。保存期为长期。

8.3设计分包方提供的记录,按以上相同原则分别保存。9相关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规定(QSC-01-于)文书档案管理办法(QSC-03-于)科技档案管理办法(QSC-04-于)附录A记录格式一览表序号记录格式名称记录格式控制编号规定本格式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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